各区物价局(办),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 467号)、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 118号)和《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 2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实施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1、分档气量及价格。将居民用气分为三档,按1:1.2:1.5的比例确定价格。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为0-300(含)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2. 48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为300-600(含)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2. 97元;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为6 0 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每立方米3. 72元。
2、计价单位和计量周期。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以年度为计量周期。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IC卡表用户,按购买气量执行阶梯气价。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 “一户多人口’’用气。对户籍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在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 0立方米。用户可凭户口簿(本)、居住证或所属街道(社区)证明,经燃气公司确认后执行。
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确定,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 72元。
二、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功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联动周期不低于半年。
三、配套措施
1、落实困难群体优惠政策。对市区持有总工会颁发的《苏州市区特困职工救助证》、民政部门颁发的《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对象以及持有城乡“五保供养证”的散居五保人员,每户每年补贴6 0立方米用气量。
2、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检查监督。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切实做好“一户多人’’用气申请和困难群众优惠减免办理工作。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安全保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国天然气资源现状、实行阶梯气价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四、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
这次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改革实施范围为市区各区。实施时间从2 01 6年1月1日起执行。除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定价外,其他相关区由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同步组织实施。
苏州市物价局
2 01 5年1 2月2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