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燃气集团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根据苏州市市政府建立智能配送系统的要求,开发了“瓶装液化气安全配送系统”,并完成所属供应站居民用户的钢瓶置换。工作初期,作为有效管控本公司钢瓶,防止钢瓶流失,系统设定用户使用超120天,收取用户超期使用费0.1/天;用户使用不满30天,奖励0.1/天的销售政策。现钢瓶置换、回收工作已结束,用户使用公司内部钢瓶周转正常。故取消下列销售措施,公告如下: 1、取消系统设定用户每次购买液化气奖励2.5/瓶,使用未满30天,奖励0.1/天。 2、取消系统设定用户使用超过120天,收取用户超期使用费0.1/天。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燃气集团液化气经销分公司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