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燃烧烟气的排除
10.7.1 本条规定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是参照美国《燃气规范》ANSI 223.1—1999的规定。
有效的排气装置一般指排气扇、排油烟机等机械排烟设施。
10.7.2 规定住宅内排气装置的选择原则。
1 烟气应尽量通过住宅的竖向烟道排至室外;20m以下高度的住宅可选用自然排气的独立烟道或共用烟道,灶具和热水器(或采暖炉)的烟道应分开设置;20m以上的高层住宅可选用机械抽气(屋顶风机)的负压共用烟道,但不均匀抽气问题还有待解决。
2 排烟设施应符合《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99的规定。
10.7,5 为保证燃烧设备安全、正常使用而对排烟设备作了具体规定。
1 使用固体燃料时,加热设备的排烟设施一般没有防爆装置,停止使用时也可能有明火存在,所以它和用气设备不得共用一套排烟设施,以免相互影响发生事故。
2 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为防止排烟时的互相影响,一般都设置单独的闸板(带防倒风排烟罩者除外),不用时关闭。另外,每台设备的分烟道与总烟道连接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水平和垂直距离都将影响排烟,这是设计时一定要考虑的。
3 防倒风排烟罩:在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2001中3.22中的名称为“防倒风排气罩”,其定义为:装在热水器烟气出口处,用于减少倒风对燃器燃烧性能影响的装置。
10.7.6~10.7.8 根据原苏联《建筑法规》、《燃气在城乡中的应用》等标准和资料确定的。
10.7.9 参照美国《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和我国香港《住宅式气体热水炉装置规定》2001年的规定编制。
10.7.10 参照美国《燃气规范》ANSIZ 223.1-1999的规定编制。